2005年5月27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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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选被夺选举权 法院起诉走错门
法官:此类情况应向街道选举指导机构反映
杨巧萍

  2005年5月19日,宁海县桃源街道应家山村陈女士向宁海法院起诉,其称自己在5月25日的应家山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应有选举权,但该村以其已出嫁为由没有将其列入选民名单中,经向该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也没有作出处理决定。为此,她向宁海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适用特别程序,认定其选民资格。宁海法院经审查后认为,对于陈女士提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选民资格认定,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权限范围。为此,宁海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,对陈女士的起诉,不予受理。
  法官说法
 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5章第二节规定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,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所调整的选举中发生的选民资格案件,对于自治性组织内的选举纠纷,是不能适用该程序的,村民委员会属自治性组织不属法院受理范围。法院不受理并不代表陈女士就没有解决的方法了,《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》第3章第14条中指出,对村民选举委员会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,可以在选举之日的10日前向街道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。